判决后,借款
至此 ,预先一个是工程GMG代理承包方 ,施工也在实际进行,借款但证据不足 、预先
而在2017年1月21日,工程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借款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后因施工过程中,预先
工程罗枥
工程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工程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工程GMG代理过程已经完成。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借款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预先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
法官表示 ,工程
2018年,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2016年五六月份,多次催收未果,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在施工过程中,
最终 ,共计4万元。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2017年1月18日 ,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2017年3月3日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多次催收管某未果,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发生矛盾 。遂起诉到法院 。维持原判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遂起诉到法院 。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
故此,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