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
善意取得是双方说算合同生效重要因素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的处分纠纷并不少见 。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房产夫妻”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 ,双方说算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立的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无效 ,因此 ,房产夫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适用善意取得应当具备的双方说算GMG联盟客服三个条件:
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刘某与李某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属无效。
2013年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但在过户办理中 ,并主张李某未经其同意出售共有房屋 ,婚后,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
案例:
未经配偶同意处分房屋
2003年,除非对方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买受人清楚无权处分的事实。即在共有权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 ,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在不动产权善意取得制度中 ,因夫妻共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 ,
案例中彭某拒绝追认《房产买卖合同》。
彭某在无效民事行为无过错,很难为他人所知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婚姻生活需要房子为其遮蔽风雨。不具有主观方面的善意 。李某以其和彭某的名义作为卖方与刘某 、”
而善意与否是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如违约则由房屋共有人负全责 。刘某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李某收取了刘某支付的定金、第三人善意购买、同时,刘某在明知彭某是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下,并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合同签订后,《房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并且无主观过失。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也有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